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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及設立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壹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折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裏講的股份的發行是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招募設立發行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壹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壹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及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

4、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4)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5、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準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6、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7、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兩種:

壹是發起設立;二是募集設立。

1.發起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幾方面: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認購采用書面形式,載明認股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認股數、應交股款金額、出資方式,由認股人填寫、簽章。認購書壹經填妥並簽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發起人繳清股款。發起人在認購股份後,如規定其壹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估價,並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繳納首期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4)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報送公司章程、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以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

2.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的程序如下:

(1)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對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3)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就股份承銷的方式、數量、起止日期、承銷費用的計算與支付等具體事項,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體事宜,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4)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通常被認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構。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的職權包括:

①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②通過公司章程;

③選舉董事會成員;

④選舉監事會成員;

⑤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⑥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⑦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5)設立登記並公告。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在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並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包括:

①公司登記申請書;

②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③公司章程;

④驗資證明;

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⑥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⑦公司住所證明。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