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勞務承包單位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業的業務或職能活動。
3.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發包企業對勞務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4.勞務外包壹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壹般是“事”;
勞務派遣壹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壹般是“人”。
5.違法的後果不同。
勞務發包單位對勞務承擔單位的員工不承擔任何責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違約人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適用民事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