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代理
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 民事責任 。
二、 代理的法律特征
(壹)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三)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四)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三、代理的構成要件
1、須有三方當事人
代理關系的特點就是有三方當事人,如只有雙方當事人而無第三人,則不能成立代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前已述及,不再贅述。
2、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這也就是說能夠代理的是可允許代理的民事行為,其他行為是不能夠代理的。
3、須依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壹種權限。代理的效果歸屬於本人,關鍵就是要有代理權。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與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件。
4、須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為取向。因此,代理人對於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予以與自己事務的同壹註意義務,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5、代理的種類
代理壹般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