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本人是報案人,壹般會通知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經審查受案後,應當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
2、如果本人是被偵查對象即犯罪嫌疑人,壹般不會通知,只有在確定有違法或犯罪行為,需要拘留或傳訊時才會找到本人走相關程序。對於被害人來說,被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有義務出具受案回執。但抓捕犯罪嫌疑人後,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通知被害人。
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綜上所述,檢察院會寫出建議量刑。但是具體量刑多少是由法院依據事實和各方面量刑要素進行審理後判決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