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x0d\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x0d\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x0d\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x0d\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x0d\ (五)電子設備,為3年。\x0d\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x0d\ (壹)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x0d\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x0d\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