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借名買車”而"借名買車”違反了《調控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秩序。
"借名買車"的風險:
借名買車中,借用人即實際使用人對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行為難逃其責,而被借用人即名義車主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將購車指標出借給他人購買車輛潛藏著壹定的風險,負有較高的註意和審查義務。
1、借名人的風險
壹是被借名人事後否認借名購車事實的存在,拒絕履行借名協議,在借名人符合購車條件,搖號中簽後,拒絕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標轉讓或租賃期間因自身需要購車或規避自身風險等其他原因而改變主意,需要該指標,要求借名人返還車輛(指標)。
三是借名購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購車指標屬於壹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價買賣的。因借名購車違反了相關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利益,審判實踐中,存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
四是車輛因登記人(被借名人)涉訴而被查封或執行處分的風險。
2、被借名人的風險
壹是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車輛由借名人實際占有使用,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控制,可能在發生車禍時與借名人(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因為借名人的過錯承擔違章罰款、車輛保險等方面責任;
二是喪失個人信用的風險,對於借名後貸款買車的情況而言,借名人是實際還款人,被借名人是名義還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對被借名人(名義還款人)造成信用損失;
三、被借名人收到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根據《北京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小客車指標僅限本人使用,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