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授權的的範圍分,可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分許可和交叉許可
許可證合同按照授權程度和方式又分為:① 獨占許可證協議。即在規定的地區內,接受方在協議的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議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商品,也不得把同樣的技術授予該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②排他性許可證協議又稱全權或獨家許可證 協議,即在規定的地區內,許可方和接受方在協議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議項下的技術都享有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此種權利給予第三方,即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同壹內容的許可協議。③普通許可證協議即供方允許受方在規定的地區和時間內享有使用協議中所規定的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獨占的,對供方(或出讓方)沒有限制,技術使用權轉讓給受方後,技術供方仍可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將這項技術的使用權授予任何第三方。④分許可證協議,又稱“從屬許可證協議”。即在協議的有效期內,接受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把協議項下的技術向第三方轉讓。⑤交叉許可證協議,又稱“互換許可證協議”。即雙方以價值相等的技術,在互惠的基礎上,交換技術的使用權和產品的銷售權,壹般都是不收費的。這種方式常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時使用。
進行許可證貿易時,技術供方和受方就許可證的標的、轉讓範圍、 轉讓條件、期限和支付等合同條款進行磋商,達成壹致後簽訂合同作為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文件。合同的內容是許可方(即技術供方)給予引進方(即技術受方)制造、使用或銷售許可證項下的產品的有限權利,而引進方則支付給許可方以相應的酬金。
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