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機構並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