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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養子有繼承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辦理收養手續的被收養子女沒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五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沒有法律效力。收養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近日,山東莒南縣法院審結了壹起繼女要求繼承的法定繼承糾紛案。法院判決劉佳的遺產房屋和其他物品由他的哥哥劉壹和妹妹劉冰繼承。劉壹主張劉佳的遺產應由其繼女劉蕓(化名)繼承,但法院不予支持。

被繼承人劉佳、劉壹和劉冰是兄弟姐妹,劉佳是壹位偉人。他們父母雙亡,劉家無配偶無子女。2002年10月165438+期間,劉佳與簽訂了收養協議,有村幹部張證明。內容是:劉壹自願將12歲的長女劉蕓收養給劉甲,劉蕓生下劉甲的家產。

協議簽訂後,雙方未辦理其他合法收養手續,劉佳與劉蕓未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劉蕓未對劉佳履行撫養義務和死亡義務。2003年6月,劉佳去世,留下三間遺留房屋和壹些家具。後來,劉壹和劉冰就劉佳的遺產分割發生了爭執。劉兵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劉佳的遺產。

庭審中,劉壹稱女兒劉蕓被收養在劉佳名下,劉佳的遺產和壹處閑置宅基地應由劉蕓繼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劉佳遺留的閑置宅基地無用地手續,其所有權屬於集體,不應作為遺產繼承;劉壹和劉兵作為劉佳的同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劉佳的遺產。

被告劉壹辯稱,劉蕓收養了劉佳,且因雙方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劉蕓未對劉佳履行贍養義務和死亡義務,故法院對劉蕓應繼承劉佳遺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點是劉佳與劉蕓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成立。我國收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換言之,收養關系的成立應同時具備實體和程序上的有效要件。

即符合收養條件後,登記後才能建立收養關系。本案中,劉壹雖將女兒劉蕓收養給劉佳,但未向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劉佳與劉蕓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所以這個“收養”不能等同於收養關系的成立,兩者之間不存在繼承關系。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訂)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人民網——“收養”不辦理手續,無權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