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批程序,可以快速辦理行政案件,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願承認錯誤、承認處罰,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快速辦理行政案件前,應當將有關規定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征得其同意,並簽字確認。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在自己的書面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承認錯誤、承認處罰,且有可以相互印證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筆錄等關鍵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到案後迅速辦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發現不宜快速辦理行政案件的,應當移送壹般案件。快速處理階段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