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根據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的簽字可以表明勞動合同有效。僅僅因為沒有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防止隱患,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請用人單位簽字並加蓋公章。但在現實生活中,只簽不蓋章或者只蓋章不簽的勞動合同經常見到,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壹、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直接視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通過簽字證明勞動合同有效。
其次,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是用人單位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於代理的相關規定和《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者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在簽字之前已經得到用人單位的授權,其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示。所以壹般情況下,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認定有效。
第三,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的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能代表法人的意誌。蓋公章意味著組織已經認可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