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施工資料各相關單位保存壹份必須全是原件嗎

施工資料各相關單位保存壹份必須全是原件嗎

施工資料各相關單位保存壹份必須全是原件嗎

現在可以只用壹份簽字的,然後復印,但必須蓋章,蓋了章就可以說是原件了。妳需幾份就復幾份就行了。

武漢地鐵施工單位的質檢資料4份必須得是原件嗎?後期竣工資料檔案館驗收要求的必須得是原件嗎?

沒必要全是原件,復印件註明原件存放單位就行。況且有些資料(合格證、檢驗報告等)的原件就1份,而且還有可能施工單位都沒辦法得到

作為施工單位,施工資料中的“簽名和日期”必須要手寫嗎?

和簽名在壹起的日期,包括簽名必須手寫,以前可以蓋章(個人章)。現在要求必須手寫!

施工資料表中“日期”必須要手寫嗎?

不壹定要手寫。只要簽名是真的就行

施工單位審查施工資料書面意見

1。第三方審查。由有第三方審查資質的設計院,對施工圖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設計院按審查意見修改圖紙無誤後,加蓋第三方圖紙審查單位的出圖章。\r\n2。甲方將施工圖下發監理公司及施工單位,由監理公司和施工單位提出審圖意見,甲方組織甲方、設計、監理、施工四方針對審圖意見進行圖紙會審,並按 *** 主管部門規定的統壹表格形成書面圖紙會審記錄。\r\n3。施工圖會審完成,作為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用於指導及監督現場施工的正式設計文件。

全套施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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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施工圖紙分幾份,分別送往哪些相關單位?

壹般的設計單位設計完圖紙都會印制六套至八套左右。壹套是需要送往相關 *** 部門進行備案的,壹份送往監理單位,壹份建設單位留存,剩余的給施工單位(應給施工單位的圖紙壹般都會在合同中約定的)。這些只是壹般情況下,若當地有相關規定還需執行當地規定。

施工資料大全

技術資料分冊目錄

A分冊:原材料、構配件出廠質量證明資料分目錄

A-1、鋼筋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2、水泥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3、磚、砌塊、墻板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4、型鋼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5、鋼筋機械連接件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型式檢驗報告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6、焊條(絲)、焊劑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7、預應力錨具、夾具、連接器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8、砼構件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預制(砼)構件合格證 砼構件結構性能檢驗記錄表、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9、商品砼質量證明單: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預拌砼合格證

A-10、外加劑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11、門、窗質量證明單(含防火門、防盜門)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12、防水材料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13、塗料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14、鑲貼塊料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A-15、保溫材料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型式檢驗報告

A-16、其他建築材料合格證質量證明單子目錄:

合格證、復印件(或抄件)貼條 材料、構配件進場檢驗記錄表

B分冊:試驗資料分目錄

B1分冊:原材料、構配件試驗資料子目錄:

B1-1、鋼筋復試及見證檢測報告;

B1-2、水泥復試及見證檢測報告;

B1-3、磚、砌塊、墻板復試及見證檢測報告;

B1-4、型鋼復試報告單;

B1-5、鋼筋(鋼材)化學成分分析報告單;

B1-6、預應力錨具、夾具、連接器復試報告單;

B1-7、錨具、夾具、連接器靜載錨固性能報告單;

B1-8、外加劑復試及見證檢測報告單;

B1-9、粗骨料試驗報告單;

B1-10、細骨料實驗報告單;

B1-11、防水材料復試及見證檢測報告單;

B1-12、保溫材料復試報告單;

B1-13、塗料復試報告單;

B1-14、鑲貼塊料復試報告單;

B1-15、門、窗見證檢測報告單;

B1-16、其他建築材料復試及見證檢測單;

B2分冊:施工試驗資料子目錄

B2-1、素土壓實系數試驗報告單;

B2-2、灰土壓實系數試驗報告單;

B2-3、砂、砂石墊層壓實系數試驗報告單;

B2-4、地基承載力試驗報告單;

B2-5、砂漿配合比通知單;

B2-6、砂漿標養試塊試驗見證檢測報告、強度評定點;

B2-7、砂漿同條件試塊試驗報告單;

B2-8、砂漿砌體檢測報告單;

B2-9、砼配合比通知單;

B2-10、砼標養試塊試驗及見證檢測報告、強度統計評定記錄;

B2-11、砼檢測報告單;

B2-12、砼抗滲試塊試驗報告單;

B2-13、砼同條件試塊試驗報告單及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評定記錄;

B2-14、鋼筋試焊試驗報告單;

B2-15、鋼筋施工焊試驗報告單及見證檢測報告單;

B2-16、鋼筋機械連接工藝試驗報告單;

B2-17、鋼筋機械連接試驗報告單及見證檢測報告單;

B2-18、外墻面磚的粘度強度檢驗報告單;

B2-19、室內用花崗石放射性檢驗報告單;

B2-20、室內空氣檢測報告單;

B2-21、其他施工試驗報告單;

C分冊:施工管理資料分目錄

C-1、工程概況表;

C-2、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名單;

C-3、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C-4、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技術方案審核表;

C-5、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技術方案;

C-6、技術交底記錄;

C-7、開工報告;

C-8、工程施工日誌;

C-9、專業操作上崗證;

C-10、預檢記錄;

C-11、班組自檢記錄;

C-12、工序交接檢查記錄;

C-13、工程質量通病統計表;

C-14、建築工程保修書;

C-15、建築工程使用說明書;

C-16、住宅質量保證書;

C-17、其他施工管理資料;

D分冊:施工控制資料分目錄

D-1、工程定位測量放線記錄匯總表;

D-2工程定位測量記錄;

D-3基槽驗線記錄;

D-4樓層平面放線記錄;

D-5樓層標高抄測記錄;

D—6地基釬探記錄;

D-7建築物沈降觀測記錄;

D-8構件吊裝記錄;

D-9建築物垂直度、標高測量記錄(壹);

D-10建築物垂直度、標高測量記錄(二);(表壹適用於主體結構施工完,表二適用於竣工工程);

D-11砼開盤鑒定(現場攪拌);

D-12砼坍落度測試記錄;

D-13砼澆灌申請書;

D—14砼拆模申請表;

D-15砼工程施工記錄;

D-16砼攪拌測溫記錄;

D-17砼養護測溫記錄(冬期、6000C.d);

D-18大體積砼養護測溫記錄;

D—19預拌砼交貨檢驗記錄表和交貨試塊報告;

D-20預應力筋張拉記錄(壹);

D-21預應力筋張拉記錄(二);

D-22有粘結預應力結構灌漿記錄;

D-23焊接材料烘焙記錄;

D-24砼結構子分部工程結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驗收記錄;

D-25節能、保溫測試記錄;

D-26建築煙(通風)道、垃圾道檢查記錄;

D-27地下室防水效果檢查記錄;

D-28屋面蓄水、淋水試驗檢查記錄;

D-29有防水要求房間的蓄水試驗記錄;

D-30其他施工檢查記錄;

D-31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對結構重要部位的隱蔽應附見證照片記錄);

D-32鋼筋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D-33新材料、新工藝施工記錄;

D-34工程質量事故調(勘)查記錄;

D-35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

D-36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D-37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D-38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D-39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D-40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D-41分部(子分部)工程觀感檢查記錄;

D-42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D-43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E分冊:設計、勘察資料分目錄

E-1地質勘查報告;

E-2地基驗槽檢查記錄;

E-3地基處理記錄;

E-4地基驗收記錄;

E-5設計圖紙審查意見;

E-6圖紙會審、設計變更、洽商記錄匯總表;

E-7圖紙會審;

E-8設計變更通知單;

E-9 工程技術洽商;

E-10設計交底記錄;

E-11質量事故(問題)設計處理意見(方案);

E-12竣工圖紙;

F分冊:專項資料分目錄

F-1基坑支護土方專項資料;

F-2地基基礎工程施工技術及質量驗收資料;

F-3鋼結構工程施工技術及質量驗收資料;

F-4幕墻工程施工技術及質量驗收資料。

什麽情況下檢查院去相關單位調取相關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壹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註意到:

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1、辯護人提出的材料應當作證據理解,此處並沒有刑事案件辦案階段的限制,就是說辯護律師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進行調取,這壹規定在第四十條中得到了印證。

2、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

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利中的重要內涵之壹,那麽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正常的偵查活動,辯護律師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司法公正,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確的法律追訴。

壹般的施工單位有沒用到施工資料這塊?

當然用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