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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人的審判s漢奸案

沈建世為周作人向首都高院頒發證書,表明周作人在偽政府任職期間,在維護文教和消極抗戰方面有所建樹;周作人是新文化運動的功臣,他參加偽組織並非出於他的真實意願。十三位著名的大學教授和文學名人簽署了請求寬大處理的請願書。

1946年11月16日上午,壹輛警車呼嘯著穿過南京的主要街道,在南京朝天宮國民黨政府設立的首都高等法院門前戛然而止。幾名法警將壹名穿著西裝、面容憔悴的囚犯從車上押送到法庭。他就是著名作家周作人。

文人墨客互幫互助。

1945年9月2日,中的日本;密蘇裏州二號軍艦簽署了投降文件。國民黨當局在全國人民的壓力下,於九月開始強奸軍統頭目戴笠,帶著抓漢奸的任務,奔赴華北。周作人自然被列入大漢奸名單。像其他叛徒壹樣,他生活在恐慌之中。同年10月6日,周作人收到由華北委員會主席王銀泰簽名的請柬,上面寫著到了菲律賓,請來幾個大字。在5o下午五點鐘,當周作人如約而至時,其他漢奸陸續到達,宴會於8點正式開始晚上的鐘。就在大家頻頻舉杯的時候,戴笠早已中了埋伏的美國軍事局特務突然出現,逮捕了所有參加宴會的人,並把他們押送到北京炮兵局的監獄。半年後,這些人被帶到南京,關押在南京老虎橋監獄。

羈押期間,輔仁大學文學院院長沈建世到看守所探望周作人,稱已聯系教育學院院長張淮、董希凡教授、北京大學胡適校長、俞平伯教授等14人,準備集體陳述,請求法院輕判。周作人被他的老朋友感動得流淚的關註。他抽泣著說:為了救周作人,妳像山壹樣善良!

1946年6月18日,沈建世為周作人向首都高等法院頒發獎狀,表示周作人在偽政府任職期間,在維護文教和消極抗戰方面有所建樹。周作人是新文化運動的功臣,他參加偽組織並非出於他的真實意願。十三位著名的大學教授和文學名人簽署了請求寬大處理的請願書。

三庭審判很復雜。

1946年7月19日,首都高等法院第壹次公開開庭,法院指派律師萬盛為周作人辯護。庭審中,周作人對自己的虛假立場供認不諱。當法官問及為什麽要加入偽組織時,周作人說,他並不想做官,只是煞費苦心地維持教育,反抗奴役。

他在答辯中對訴訟中對的指控進行了有力的反駁;按照侵略計劃進行奴役教育;不符合事實。抗戰勝利前,國民黨政府教育部長朱家驊訪問北平時,在中山公園給全體教職員工講課,明確承認華北的教育從來沒有被奴役過。周作人提供了壹份1945年11月17日發表的報告,華北日報,其中朱家驊宣稱華北教育不被奴役,以及同年6月3日蔣委員長在北平發表的講話,名為學生不假,尤其足以證明證據材料。周作人認為,他在華北維持教育,對國家沒有什麽負面,也很幸運能向世界表達自己。他還認為,他在教育方面已經覆蓋了地下工作者,比如劉淑琴女子學院的教授師範大學楊、教授、輔仁大學文學院院長沈堅石、輔仁大學教務長、董希凡、等。並救出了燕京大學院長盧誌偉教授、葉弘等。並提供了相應的證人請求法院調查。後來,

庭審中,輔仁大學中文系教授、西北大學教授楊、原燕京大學中文系教授、三江大學中文系教授出庭作證,證明周作人對地下工作者、文化界人士進行過解救、包庇。周作人還提出,北平淪陷後北大遷至大陸時,北大校長蔣夢麟委派他留下,有電報為證。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蔣夢麟上書法院,證明曾派已故孟森、馮祖訓、馬毓藻、周作人保管北大財產。1946年8月19日,西北大學教授蔡英凡、張佩虎向法庭檢舉楊為周作人的女婿,他的證據是值得懷疑的。

1946年9月19日,法庭第二次開庭,辯護人王龍被指定出庭。民國大律師王龍得知同學周作人被捕後,堅持自願出庭。壹審後,首都高院對證據進行了調查。壹是確認了沈建世曾回復朝廷:其在北平的地下工作及家人被敵人逮捕,周作人是否曾向日本人求情不得而知。楊被認定為周作人他是我的女婿,他的證詞不能被使用。教育部部長朱家華回信作證說,他在北平給文化界講課是給忠誠分子聽的,不是給漢奸聽的。但北平圖書館寫道,其書落在北平,周作人在任期間未受任何損失;北大校長也出庭作證周作人賬本保管好,沒有丟失,有增有減。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告知:致函上海市高級法院和教育部,調查董希凡和英李倩的證詞,然後定期進行審判。二審結束,法院無法做出判決。

1946年9月20日,壹位北京市民致信首都高院,用特快專遞寄去了壹本大眾報的童話書,證明周作人不僅奴役了現代人,也奴役了兒童少年。但周作人反駁說青姑娘的夢是作者媚娘寫的,只是為寫作作序。

1946年11月9日,首都高等法院第三次開庭。審判長宣讀了教育部的答辯狀,應第二次被捕是否被Zuoren取保候審不得而知。法庭取得新證據,周作人在日中協會發表演講,表達對日本人的好感。而且有軍統局的剪報為證。另據軍統局調查,周作人對母親不孝。周作人辯解說,他沒有他不能離開北平,因為他被生活所迫。參加偽組織,任華北教育行政督導員、北京大學文學院偽院長。雖然他做了很多事情,但他的本意並不是讓年輕人造假。庭審最後,公訴人王文君聲稱,周作人參加假工作是真的,被告人沒有犯大罪,有很多書要保護,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

1946年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特別刑事判決書判處周作人14年監禁和10年以通敵罪、陰謀反對本國罪剝奪公權。除了家庭以外,他所有的財產都被沒收了。生活費用。

對別人要仁慈。

法庭宣判後,周作人目瞪口呆,久久說不出壹句話。無論審判長和記者如何提問,周作人都保持沈默。回到看守所,名人紛紛前來探視,包括輔仁大學文學院前院長沈建世和著名律師王龍。不久監獄裏來了壹個陌生人,說是受去世的朋友委托,交給周作人壹封信。周壹打開壹看,是壹個叫譚天賜的學生用血寫的。

1946年11月28日,他遞交了請願書,聲稱自己已經63歲了。雖然他被判了14年監禁,這似乎仍然與終身監禁沒有什麽不同,而且刑期相當長。畫餅能充饑嗎?王龍還向最高法院申請判周作人無罪。1947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申請人確有意誌薄弱、叛逃、不服從等行為,但其所擔任的假工作偏向文化,無重大犯罪,且有過幫助抗日等有益於人民的行為。故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周作人仍不服判決,但無濟於事。他被送到老虎橋監獄服刑。

1949年初,南京國民政府倉惶南遷,迫於國***和談壓力的代總統李宗仁下令釋放無期徒刑的政治犯和刑事犯,周作人因此重獲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