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4月15日,復旦大學深夜發布官方微博。復旦大學醫學院的壹個研究生因為身體不適住進了醫院,然後病情就嚴重了。學校組織了多次專家會診,沒有找到病因。校方隨後要求警方介入。4月16日,中毒事件受害者黃洋去世。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警方發現黃洋宿舍同學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月6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2013 165438+10月27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林森浩和黃洋住在同壹個宿舍。因瑣事與不和,逐漸對黃懷恨在心。2013三月底,林森浩決定投毒殺死黃洋。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從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得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註射器。當日17: 50左右,林森浩將劇毒化學品全部註入宿舍飲水機。第二天早上,黃洋從飲水機中取出註入了劇毒化學品的飲用水,喝了下去。之後,黃洋嘔吐,並前往醫院接受治療。4月16日,黃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肝、腎等器官損害及功能衰竭死亡條件。
壹審庭審時,林森浩稱,黃洋曾在即將到來的愚人節開玩笑說自己想“捉弄人”,就產生了愚弄黃洋的想法,導致中毒。他說,他與黃洋的關系壹般,沒有直接矛盾,但他們彼此“有些不舒服”。在他看來,黃洋聰明、勤奮、優秀,但有點自以為是。庭審結束前,他說:“我的行為導致了我同學黃洋的死亡,給他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打擊。對不起父母近30年的養育之恩。我有罪,我接受法庭給我的任何審判。"
壹審開庭前,黃洋的父親黃國強表示,黃洋的屍體已經在殯儀館存放了半年多,只有兇手受到應有的懲罰後,他們才會讓黃洋下葬。壹審宣判後,黃洋的親屬於2009年2月6日火化了黃洋的遺體。
2065438+200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審代理人唐誌堅正式接受林森浩的委托向本院提起上訴。
事件發生後,在復旦校園乃至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爭議。黃陽谷堅持依法處理,拒絕接受道歉,但為林森浩求情的聲音不斷傳來。今年年初,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名簽署了壹封關於不判處林森浩死刑的請求書,並將其送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建議給予被告人林森浩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並在未來照顧被害人黃洋的父母。後來,有媒體報道,壹位貴州退休教師上書上海高院,要求黃洋的父母為林森浩“求死”。當時,黃國強說這種行為“太天真了”。黃國強表示,如果二審改判,他壹定會去相關部門問個原因。他的律師說:“我相信法院會公正地處理這個案件。”
“如果人生就像第壹次壹樣,那該多好...現在,我只能說很蒼白,對不起……”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林森浩已於近日給受害者黃洋的父母寫了壹封道歉信,乞求他們原諒自己的靈魂。黃國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確實收到了道歉信,但不是最近收到的,而是今年5月和6月收到的。而且這封信不是手寫的,而是用電腦打印的,每壹頁的底部都只附有林森浩的簽名。結尾署名“罪人:林森浩”。
黃國強說,“信中的語氣不像林森浩本人,而有點像辯護律師。”因為林森浩仍然在信中說他只是在開玩笑,所以他們沒有接受道歉。面對即將到來的二審,黃國強依然態度堅定:“嚴懲兇手,殺人終身。”
答辯狀不影響量刑,也不維持原判。
根據林森浩的上訴,他說他沒有故意殺死黃洋,黃洋喝下的二甲基硝胺的劑量可以直接導致受害者死亡的事實不清楚。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然而,目前沒有明顯跡象表明林森浩已經取得了受害者黃洋家屬的諒解。其辯護律師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其行為客觀上不會必然導致黃洋的死亡,將成為二審的焦點。
此前,法院曾收到壹封求情信。但是,聯合申訴的法律意義不大。專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或“免死”請求外,其他人的類似請求不應成為量刑的影響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僅具有“可以從輕處罰”(而非“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具有良好的認罪態度(防衛過當的行為性質並非惡劣的認罪態度),即存在這樣的情節,法院對是否從輕處罰有自己的裁量空間,與林森浩的動機、手段之殘忍以及對社會危害極大的殺人行為相比,不足以從輕處罰。有律師表示,中國不是廢除死刑的國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死刑判決,遵循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二審宣判死刑的,在最高法院核準死刑後七日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