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規定
第壹條立案庭送達下列文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訴訟指南、訴訟監督卡。
第二條法院送達下列文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地址確認書、答辯狀、開庭傳票、裁定書、判決書以及其他應當由法院出具的文書。
第三條充分利用各種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為主,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電子送達、集約化送達為輔,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
2.服務地址確認
第四條當事人提起訴訟,立案庭要求其提供準確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函;有權要求原告提供對方的送達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進行有效送達。送達地址確認書告知當事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的法律後果。
第五條當事人確認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為其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住所的,在當事人書面通知法院撤銷委托前,法院根據送達地址確認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拒絕接受送達的,以文件返還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可以留置送達。
第六條當事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第壹審程序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當事人在同時審理的其他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經人民法院核實後,可以在本案中使用,並將情況記入卷宗。在其他情況下,送達地址為訴訟代理人的地址。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載明上述事項,並明確告知當事人。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可以推定為“當事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
1.被送達人的送達地址不詳,但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與其取得聯系。,且經法院電話通知後,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2.受送達人在本案中不出庭或者故意回避,但在本院同時審理的其他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且不提供、不確認送達地址的;
3.法院公告送達期間,受送達人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或者請求撤回,但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
上述情況有電話錄音或者其他證據的,應當固化保存。錄音或者其他證據應當由服務人員寫成筆錄,由服務人員、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八條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在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合法登記備案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第三,直接發貨
第九條商事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被告和第三人初步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地址確認書等訴訟文書,壹般應當直接送達。
第十條送達人應當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時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十壹條受送達人在當事人住所送達,當事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受送達人拍照或者錄像記錄送達過程的,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受送達人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地方送達。
當事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受送達人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十三條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共同生活的成年近親屬代為簽收。
第十四條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法律總監以及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接收文件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及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受送達人的成年近親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雇員是同案對方當事人或者有證據證明不宜簽收的,不適用前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但是,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示訴訟代理人不能領取訴訟文書的除外。
第十六條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收人的,應當送交代收人簽收。送達人員應當明確告知代理人簽署訴訟文書的法律後果。
第四,郵寄送達
第十七條。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的民商事訴訟文書,應當按照當事人確定的地址送達。受送達人未在送達回執上簽收,但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視為送達,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八條受送達人本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文件退回之日為送達日期。
第十九條受送達人填寫的送達地址不準確,受送達人姓名、聯系電話不正確,致使訴訟文書“無法聯系受送達人”而退回的,視為未送達。
訴訟代理人和代理人可接收的訴訟文書,可以郵寄送達。
第二十條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及時傳遞和回收特殊傳遞文件。
五、留置送達
第二十壹條留置送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送達人員直接送達訴訟文書;
2.受送達人或者義務人惡意拒絕簽收(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當場撕毀送達回證、否認自己是受送達人、服務人員表明身份後拒絕開門等)。
第二十二條留置送達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應當送達的地方,送達人員可以拍照或者錄像,固化受送達人或者義務人拒絕簽收的現場,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絕簽收的理由、時間、地點,並附照片或者錄像。
第二十三條受送達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留置送達。
第二十四條受送達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收取,或者委托其他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收取。代理人拒絕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
第二十五條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收。
六、電子傳遞
第二十六條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並采取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受送達人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應當在當事人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並準確登記身份證號、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傳真號碼等必要信息。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明確記錄電子送達案件,並做好相關材料的備份。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相應的電子系統顯示傳輸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是,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傳輸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二十八條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書的,應當提供。
七、密集投放
阿爾山市人民法院與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簽訂了《法律文書同城密集送達及檔案分發合同》,約定了送達的服務內容。國內法律文件整體交付,包括法律文件的電子交付、集中打印和郵寄以及輔助服務的直接交付。
八。公告的送達
第二十九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盡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三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達人被宣告失蹤或者申請宣告失蹤外,無法按照收件人地址直接投遞,經受送達人住所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年近親屬或者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其下落不明。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落不明,是指當送達人員無法按照送達地址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地址送達時,已經處於下落不明狀態。
第三十壹條原告應當提供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年家屬以及其他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
因客觀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申請收集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或者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應為最後壹次張貼或公布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的,應當張貼在顯著位置,並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張貼過程,附照片或者錄像。
九。其他條款
第三十三條當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日內告知受送達人領取判決書的具體時間、地點,並告知其拒絕領取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收到判決書的,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定期宣判的案件,法官應當在休庭時確定具體宣判日期,同時通知受送達人領取判決書。受送達人未到庭領取或者出庭後未簽收的,視為送達。
第三十五條當庭宣判或者定期宣判的案件,受送達人提出郵寄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受送達人收到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高級法院、盟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委托法院送達的,由立案法院統壹登記進出口。十個工作日內由相關商事法院送達。
本規定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