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主體資格是指股東(出資人)和附屬機構的資格證明。股東(出資人)及附屬機構為企業法人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詳情如下:
1.股東(出資人):掛靠機構資質證明。
2.法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法人:企業法人登記證。
4.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5.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企業設立登記批準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
7.村委會:批準成立村委會或鄉鎮政府批準成立居委會(社區)或街道的證明。
8.獨資企業:企業的營業執照。
9.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10.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
擴展數據: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司的股東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隱名股東和記名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與登記記錄是否壹致,我們將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具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實際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也稱為隱名投資者和實際投資者。
名義股東是指正常情況下出資與登記身份壹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而是接受匿名股東的委托,為了匿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托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根據股東的地位,可以分為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是指享有股東權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性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普通自然人股東。
3.創始股東和普通股東
根據取得股東資格的時間和條件,可以分為創始股東和壹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以組織、設立公司、簽訂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為目的,認繳出資,並對公司的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
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壹般股東是指通過出資、繼承、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資或股權,從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4.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
根據股東的數量和影響力,可以分為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分為絕對控股股東和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和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此外,公司的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壹組相對的概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