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本人身份證和家長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簽名註明書寫日期;
2、若學生無身份證可提供出具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和學生本頁戶口本復印件,空白處簽名註明書寫日期;
3、學生本人和家長均不能到校辦理手續需委托人攜帶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