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到內地戶口壹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同到壹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擴展資料
程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壹份,婚姻登記處存檔壹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