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原始憑證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對偷稅的定義“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規定
1.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 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擴展資料:
案例:
深圳市森鑫源公司董事長梁玉森和總經理饒頌華合謀以“兩套賬”偷稅,並授意公司會計饒惠清和賴妹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其手法包括在賬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實、掛往來賬不結轉等,在2002年至2003年經營期間***偷稅60多萬元,所偷稅稅款已占其應納稅款額的3成以上。
深圳地稅局依法對森鑫源公司作出了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132萬元的處理,隨後還於今年初把這起偷稅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龍崗區法院日前經審理後認定,這4名企業人員的行為已構成了偷稅罪,其中董事長梁玉森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罰款55.6萬元;總經理饒頌華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款20萬元;會計饒惠清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罰款5萬元;會計賴妹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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