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藝人林誌玲狀告兩家企業侵犯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二審在浙江嘉興市中級法院開庭,當庭未宣判。
該案兩被告是浙江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興XXXX家居有限公司,均位於嘉興市秀洲區。在去年8月秀洲區法院的壹審中,原告代理律師稱,兩被告為提高產品知名度,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廠區等大型戶外廣告牌、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及全國性建材商業展會展臺、海報等介質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簽名進行宣傳。侵權廣告還冒用原告名義,在醒目位置以顯著文字標註“HELLO,我是林誌玲,集成墻面我就選帝諾尼”等廣告語。
原告認為,兩被告對林誌玲的事業、工作造成惡劣影響,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精神損失費40萬元、維權合理費用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