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全稱車管所,主要負責機動車的登記、變更、過戶、抵押、註銷等工作。
車管所申請、補充、贖回、驗證、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及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駕駛員考試、發證時,應當使用業務流程記錄單(以下簡稱“流程記錄單”)記錄機動車登記、駕駛員考試、發證的辦理情況。各崗位完成業務後應在“過程記錄單”上簽字。在處理各崗位反映的問題時,主管崗位或業務主管崗位應在過程記錄表上簽署明確的處理意見。過程記錄表存儲在車輛和駕駛員檔案中。
建立過帳帳戶。機動車檢驗崗、登記受理崗應當每日記錄本崗處理的每輛車的車主、車型、受理日期、完成日期等內容,記錄不符合要求車輛的事項和處理情況。除上述內容外,檔案管理崗和牌照管理崗還應記錄每輛車的車牌號。
車管所的每壹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崗位都有監督最後壹個崗位工作的義務。發現上壹崗上交的手續有疑問,或違規辦理業務,證件、表格不規範,不按規定簽字蓋章的,應向監督崗舉報。主管崗位應立即調查處理,並做好處理記錄。
車管所領導違反車輛管理規定,責令辦理相關車輛管理業務,各崗位應當拒絕辦理。如領導堅持處理,處理人員應在流程記錄表上記錄相關信息。處理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或上級業務部門報告。
因車輛管理業務或涉嫌走私、盜竊、搶劫、查處非法拼裝(拼裝)無進口證明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車輛檔案的,須經車管所領導批準,經辦人和檔案保管員共同查閱。嚴禁經辦人單獨查閱車輛檔案。需要取證的,檔案保管員應當負責出具證明或者檔案復印件。除已轉移到室外者外,已入庫的檔案不得再次出庫。檔案館應設立查閱檔案室,供查閱檔案使用。未經車管所領導批準,其他人員不得入檔。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管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況、交通違法行為和記分情況,下載使用相關表格。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規定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
車管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查詢機動車登記和檢驗情況,下載使用相關表格。
第四條在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按照減少環節、減少材料、減少時限的要求,積極推行壹次性辦結和限時辦結制度,為申請人提供規範、便捷、高效的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互聯互通,申請人免於提交實現信息共享和網上核查的相關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方便辦理的原則,推動在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等設立服務站點,以方便申請人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並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上公示本轄區內的業務辦理網點、地址、聯系電話、辦公時間和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