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36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年、月、日。該條僅規定了遺囑形式的規範性要求,但並未否認缺乏形式要件的法律後果。關於遺囑無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根據該條規定,民法典並未規定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無效。也就是說,壹份存在形式瑕疵的遺囑無效,不是因為缺少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是因為缺少法定要件導致無法確定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能否認定為有效問題的批復》中有提及,但該批復是對遺囑人意思表示的逐案答復,而民法典並未規定形式上有瑕疵的視聽遺囑無效,因此視聽遺囑的效力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本案的事實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