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根據國家郵政局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實施的《郵政行業快遞服務標準》,“向收件人交付快件時,快遞服務人員應當有義務當面告知收件人收寄快件。
驗收無異議後,檢驗員應確認收貨。“本標準明確了快件投遞後接收,然後確認收件的程序。
因此,“先簽後驗”屬於違法條款,消費者有權拒絕。同時,“先簽後驗”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消費者知情權。
收件人作為消費者,在簽收前要求驗貨,這是了解服務內容(包括快件內容)和快遞公司真實質量的前提。
然而,快遞行業“先簽後驗”的“守則”,給消費者依法享有知情權設置了障礙。
消費者可以在掌握證據後,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