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責任:通過路政巡查、監督檢查(或群眾舉報、其他機關移送等)發現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汙染、影響公路暢通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汙染、影響公路暢通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或檢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制作筆錄。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初步調查結束後,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提出處理意見。
3、復核審查責任: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和負責人對案件管轄、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違法事實、證據、違法行為定性、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辦案程序、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進行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或聽證權。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聽取其陳述申辯或組織聽證,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認真進行復核,對成立的事實、理由、證據予以采納。
5、決定責任: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汙染、影響公路暢通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處罰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處罰決定,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依法采取郵寄、轉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達。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執行完畢後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8、監管責任: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汙染、影響公路暢通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改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