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壹)》。
第三十二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書面告知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
第三十四條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放棄繼承的,應當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人簽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壹)》。
第三十二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書面告知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
第三十四條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放棄繼承的,應當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