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具體案情不同,如何界定儲戶和銀行的責任壹直是法律難題。
梳理案件信息可見,資金被盜後,法院對銀行和儲戶的舉證要求不同。
法院需要儲戶能提供證明資金被盜用的證據,若出現密碼以及簽名等方面的問題,還需要儲戶提供司法筆記鑒定;
在銀行層面,法院則需要銀行提供儲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銀行業從業人員產生業務爭議或糾紛(包括存取款業務、貸款及信用卡業務、理財業務以及中間業務等)證明內容。
在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多位儲戶存款被盜用壹案中,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表示,”該員工原所屬單位工商銀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壹審判決下達後,不少受害者認為,造成自己損失的是銀行員工,雖其已被銀行開除,但銀行依然責任承擔損失。目前二審仍在審理中。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分析,目前法院只對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進行了認定,並沒有就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但這並不影響儲戶與銀行之間的存款儲蓄合同法律關系。
王德怡進壹步指出,另外,儲戶存款的相對方是該銀行,從法律上講,儲戶的合同相對方是銀行,不是個人,儲戶有權向銀行索要賠償,銀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員追責。
從相關案例看,事發後也有儲戶向當地銀保監局反饋,監管回復認為,銀行在員工行為管理、櫃臺業務風險防範、重要崗位輪崗、員工異常行為排查等方面機制不完善,案件風險防控不足。並采取了下發監管提示、約談分行高管等監管措施,要求銀行加強和改進員工行為管理和內部控制。
“儲戶把資金交給銀行,銀行就有義務保證資金安全,沒有管理好自己的員工、印章、制度,而不是讓儲戶承擔。當然,如果發生民事糾紛,法院有可能認定客戶自身也存在壹定過錯,客戶自身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王德怡表示。
針對南寧分行壹案後續處置措施,北京商報記者向工商銀行詢問,至今未收到回復。
近年來,這類案件已引起監管重視,銀保監會先後組織開展了“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等工作,規範票據交易行為。
而對儲戶來說,如何防範存進銀行賬戶的錢款消失?
在王劍輝看來,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儲戶應將身份證、銀行卡、密碼等信息保存好,應親自去櫃臺辦理,不輕信銀行員工推薦的第三方人員,同時在簽字時看好合同和產品說明書等信息。
銀保監會此前曾指出,各銀行機構要不斷提升內部控制水平,進壹步規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避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侵害商業銀行及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銀行不用承擔任何賠付責任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暗箱操作的銀行高管壹審獲無期徒刑,涉案的儲戶卻陷入了血本無歸的境地。近日,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記者反映,他們在工商銀行現場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後,存款被工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利用職權悄悄轉走,但壹審法院認定梁建紅對儲戶實施了盜竊行為,被判處無期徒刑,銀行不用承擔任何賠付責任。他們難以理解:大白天在銀行存錢怎會被盜?為什麽銀行可以完全免責?
這簡直有點說不過去,銀行本來應該是最安全的地方,不管怎麽說,用戶去銀行存錢了嗎?存了銀行給存單了嗎?給了。那最後錢丟失了,為什麽銀行不用擔責?怪去儲蓄的用戶沒有發現那個高管有問題作假了嗎?出事了就概不負責了,那銀行的信譽呢?
這種事情,感覺放在哪都有點說不過去,不過事實到底是什麽樣的還得看後續,畢竟很多時候壹些事情都是中間是否有很多文章,這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