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簽名合同有效。首先法律承認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其次電子簽名法對於電子簽名的合法性也有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壹) 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 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