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章程可以修改,修改要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修改公司章程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才能修改。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十項、第二款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