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療費賠償標準
指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必然產生的治療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壹並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2
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100%×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3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4
誤工費賠償標準
本人日工資×誤工天數
其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壹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5
護理費賠償標準
每日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需要護理的天數×護理人員人數
其中,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壹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
6
住院夥食補助費賠償標準
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7
營養費賠償標準
參照醫療機構加強營養意見確定金額×需要加強營養的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8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需要撫養的年數×需要撫養的人數×10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9
交通費賠償標準
合理的交通費用,憑發票計算
10
鑒定費賠償標準
因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產生的費用,憑發票計算
END
註意事項
上述第5項護理費,交通事故壹級殘疾生活護理依賴級別壹般經司法鑒定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期計算為最多20年,賠償比例由法官酌定,壹般為100%。以2012年安徽合肥地區為例,生活護理費為87元/天×365天×20年×100%=635100元。
賠償總費用因各地收入水平不同,存在地區差異。以2012年安徽地區為例,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60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232元,不包括撫養費、醫療費,以月工資3000元計算,如有護理依賴,按城鎮標準可賠償125萬元左右,農村標準可賠償10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