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對警察(含從業人員)使用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在公安信息網絡上從事相關公安業務的管理,根據省公安廳和市公安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數字證書是經公安身份認證系統數字簽名的包含持有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職級、職務、職位等)的文件。)和公鑰,後者存儲在物理介質中以便安全保管。
第三條各單位科技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內部數字證書的統計、發放、修復和管理。
第二章責任
第四條縣局數字證書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指揮中心信息通信部負責全系統範圍內數字證書的受理、審核、交付、分發和管理。
第六條數字證書持有人所在單位負責對證書持有人的證書申請、換發、停用、撤銷、更換和使用進行審批和監督,各單位應及時建立和更新數字證書臺賬。總賬檢查將納入年終考核。
第七條縣局政工監察室有責任對警務人員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管,及時提供縣局警務人員補充、交流、轉業等信息支持。
第三章數字證書的申請和變更
第八條數字證書的申請、審核、交付和發放。證書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申請表》(附件壹),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核(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縣局指揮中心審核,送市局信息通信處制作。證書申請表壹式三份,申請人所在單位、縣局指揮中心、市局信息通信處各壹份。
第九條數字證書的收集。原則上由證書申請人所在單位的科技管理員代為領取和發放,並及時更新臺賬。
第十條數字證書更新。持證人工作部門、職級、崗位、職務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填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撤銷/停用、恢復、更新申請表》(附件二),由單位審核,報縣局指揮中心審核,統壹修訂。
第11個數字證書擴展。數字證書不能使用,需要延期的,由證書持有人所在單位科技管理員收集,送縣局指揮中心。情況緊急時,可直接送市局延長。
第十二條數字證書的停用和回收。超過壹年不需要使用證書的證書持有人,應及時填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撤銷/停用、恢復、換發申請表》,由單位審核後,提交縣局指揮中心進行停用。證書需要重復使用時,申請回收。
第十三條數字證書的撤銷和撤回。不再具有證書使用資格的證書持有人(離開公安隊伍),其所在單位科技管理員應及時填寫《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撤銷/停用、恢復、換發申請表》,經單位審核同意,由縣局指揮中心撤銷數字證書。
第十四條數字證書更換申報。發現數字證書遺失或損壞後,證書持有人所在單位科技管理員應及時向縣局指揮中心報告,並填寫《池州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系統數字身份證書遺失情況說明表》(附件3),申請證書停用或撤銷。如確實無法取回或修復證書介質,可申請更換,更換手續按證書申請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數字證書遺失後,除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外,證書持有人所在單位的科技管理員負責收集證書的續展、延期、停用、回收、吊銷、補發等表格。各單位科技管理員原則上每周四送至縣局指揮中心處理。
第四章數字證書管理
第十六條數字證書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按照“誰持有誰負責”的原則管理。
第十七條數字證書持有人收到證書後應及時更改密碼,防止他人使用。證書持有人應定期更換密碼,如發現密碼可能泄露,應立即更換。
第十八條數字證書使用後,應當盡量從計算機中刪除並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九條未經批準嚴禁將數字證書轉借他人。
第二十條嚴禁私自借用或盜用他人的數字證書。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壹條因擅自轉借、盜用他人數字證書或惡意使用數字證書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不能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工作失誤,造成後果的責任人予以警告,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局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