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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怎麽換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不能換成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領離婚證。第二,通過訴訟離婚,到法院起訴,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後,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也就是說,是去法院離婚的結果,法院判決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是對原被告和被告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

婚姻登記機關出具離婚證有哪些法定程序?

該過程如下:

1.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查看應當提交的法律文書;

2.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明確告知《民法典》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

3.詢問離婚協議的內容和意願是否壹致,如有異議,應重新協商達成協議;

4.詢問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處理有無異議。如果有,應該重新約定;

5.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打印;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填寫離婚登記處理單。

綜上所述,辦理離婚裁定書後辦理離婚證是沒有必要的。離婚裁定書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效力,不能用離婚裁定書辦理離婚證。壹般離婚判決書都是在離婚判決十天後發給當事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