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出具離婚證有哪些法定程序?
該過程如下:
1.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查看應當提交的法律文書;
2.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明確告知《民法典》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
3.詢問離婚協議的內容和意願是否壹致,如有異議,應重新協商達成協議;
4.詢問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處理有無異議。如果有,應該重新約定;
5.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打印;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填寫離婚登記處理單。
綜上所述,辦理離婚裁定書後辦理離婚證是沒有必要的。離婚裁定書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效力,不能用離婚裁定書辦理離婚證。壹般離婚判決書都是在離婚判決十天後發給當事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