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判決生效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犯罪,可以向當地紀委或人民檢察院舉報。人民檢察院的申訴程序如下:
(1)檢察院的舉報部門是檢察院的舉報中心,人要向舉報中心舉報;
(2)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舉報線索的統壹受理和管理;
(3)本院檢察長及其他部門或人員對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線索,應及時批復或移送舉報中心;
(四)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發現需要偵查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自行審查;
(五)舉報中心對舉報人、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內容、處理情況逐壹登記;
(6)當面舉報、電話舉報的,應當制作舉報記錄,必要時予以記錄;
(7)自首的,應當制作自首筆錄,由自首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進行的法官獎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