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壹種新的發票方式,即使沒有蓋章,也具有法律效力,比如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這種發票就是沒有蓋發票專用章,而是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這種發票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相關規定。如果銷售方在開具過程中沒有生成簽章,聯系相關服務商處理;購買方打印出來沒有電子簽章,先確認電子發票格式打開是否有電子簽章,可先檢查電腦是否缺少相應控件或者系統設置原因導致無法顯示電子簽章。使用稅務UK開具的電子發票,采用電子簽名替代發票專用章,電子發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發票專用章,收到這類沒有電子簽章的發票,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