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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能不能蓋人力資源部的章子

勞動合同可以不用蓋人力資源部的章子,直接公司的章也可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是勞動合同的主體,在用工和被用工,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員工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員工,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再次選擇原單位,需要單位能夠接納,壹經接納,雙方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