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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需要公證嗎?

委托書需要公證。

房地產買賣轉讓委托書是指受托人憑公證處出具的房地產委托公證書,以產權人的名義成功辦理與房地產有關的事務或實施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房產委托書由公證處進行公證,可以有效防止無效或虛假委托的發生,防止因委托委托書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有關部門為了保護產權人的利益,堅持在承認委托書的法律效力之前,對房產的委托書進行法律公證。

委托人辦理房屋委托公證時,必須親自攜帶該房產的授權委托書到公證處申請,並填寫《房產委托公證申請表》。

委托公證需要向公證處提供以下材料:

1.如果委托人是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委托人是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2、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房地產買賣合同;

3.委托人還應提供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法人資格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公證的好處如下:

1.公證處的介入有助於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和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審查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防止無效合同的發生,及時制止欺詐行為;

2.公證機構對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對民間借款合同進行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