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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在文檔中有什麽用?

手印的用途是:

《民法典》第490條和第493條規定,合同上的指紋與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這是壹個新的規定,也是壹個立法亮點。既是司法實踐中對證據認定規則的立法認可,也是對古代民俗的立法認可。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書面合同只有在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才成立。但鑒於古老的民間習慣法傳統和迫切的現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合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簽名或印章被手印代替的,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什麽要認可在合同上按手印的法律效力?因為古代人文化水平不高,連簽字都不會,也沒有私印。手印是身份的最好證明。

這也是指紋受歡迎的原因之壹。但更重要的是,在民間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很多東西都應該受到重視。除了簽字蓋章,當事人在很多場合都要按手印。比如今天的房產交易,要求當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交易金額、違約金等核心條款上按手印;至於男女雙方自己約定的婚姻條款,家庭分居合同需要當事人簽字、按手印。

這看似瑣碎,過於謹慎,卻規避了可能的風險和成本。房價暴漲期間,丈夫以個人名義賣了房子。不到半年,房價在漲,夫妻二人嘀咕著。於是,妻子出面,起訴丈夫無權處分,由他單方處分夫妻財產。為什麽會有身份證復印件和妳的簽名?對不起,我老公偷了我的身份證,簽了我的名字,不算,不能有法律效力。

房改以來,特別是住房私有化、市場化以來,這類訴訟越來越多。這樣,無論是真正的無知,還是純粹的道德投機,對購房者、法院乃至房產中介都是潛在的危險或負擔,隨時可能爆發。拖死買家,累死法官,牽連中介。

因此,無論是買家還是房產中介,都開始回歸普通法的傳統。簽字蓋章後,他們要在核心條款和自己的名字下面按手印。

指紋在合同上有什麽用?從宏觀上看,手印的法律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個作用是確認身份,防止偽造。在激光掃描的時代,偽造簽名、印章、指紋太容易了。但是在古代,偽造簽名和印章比較容易,但是偽造指紋太難了。因此,根據宋代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合同具有法定的格式和要求。壹旦出現造假、隱瞞、欺騙等情況,每個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指紋是最重要的身份依據。所以,即使沒學歷,也可以不簽,但壹定要死。

宋朝經濟發達,各種造假事件層出不窮。大量晝鬼、鐵鉆蟲、飛蜈蚣出現,讓當事人防不勝防,地方官也無可奈何。《宋史·元江傳》中記載了壹個案例。寡婦屬於中產階級,家裏有肥沃的土地。壹個叫龍的流氓兒子,把寡婦的兒子騙去賭博還債,要求抵押家裏的良田。到了晚上,寡婦的良田去了七八個。寡婦很生氣,向官方求助。不知道,流氓的子女不僅拿出了兒子的手印合同,合同上還有寡婦的簽名和寡婦的手印!所以從郡到府,手印是真的,寡婦只能壹直輸。後來袁江來了,寡婦又敲響了鄧文鼓,敲鼓認罪。袁江拿著合同,左看右看,終於發現了問題;出了事,就會有妖。這份合同是指印後寫的。換句話說,是流氓子弟把寡婦之前合同的手印剪掉,粘在偽造的合同上。打電話給流氓小孩問:為什麽先做個模型再寫合同?流氓的孩子當場認罪。

第二個作用,手印代表個人信用,可以有效防止越權處罰。古人在訂立重要合同時,出售房屋、土地,包括法律允許的某些交易,買方總會要求賣方的所有成年家庭成員蓋章,以防止他們日後以房主或近親屬不知情或不同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比如南宋紹興十年,朝廷通過法令,要求合同必須本人簽字或蓋章,否則合同無效。換句話說,代書的合同沒有問題,但合同的簽訂必須是我自己的行為,不得代理,以防各種不利。

第三個功能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以防止欺詐。指紋作為生物特征信息,難以隱藏和塗抹。據唐代段《酉陽雜記》記載,自唐代以來,江浙壹帶經濟發達,人們對財富的渴求,出現了壹些防不勝防的合同詐騙手段。有些寫書人的招聘袋裏藏著壹個寶貝:魷魚墨。書面合同白紙黑字,閃閃發亮。表面上看起來很好,但是過了幾年,紙還在,字沒了。這時候手印就成了唯壹有效的證據——沒有合同關系,妳在白紙上按手印肯定不是行為藝術。那是什麽意思?這不僅有助於辨別合同的真偽,也有助於分配舉證責任,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