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名
在現實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號,是公民意誌與人格的形式表現。簽名應註意三個問題:
壹是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壹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
二是現在社會流行藝術簽名,壹個識別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確行為人身份?故清晰可識別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
三是簽名的時最好不要用鉛筆,不容易保存而且還容易被塗改。盡量不要使用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這些用筆無法反映書寫人的筆力運用和細微筆畫的書寫習慣,在筆跡鑒定時無法進行認定。
2、蓋章
在民事活動中,蓋私章的也不計其數,與簽名相比,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是很大的:
壹是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
三是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3、按手印
關於按手印,現代社會壹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按手印的好處在明確身份。
這壹點可做到“毋庸置疑”,因為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唯壹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識別,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視,且按手印不易體現個人的自由意誌,像舊社會的刑訊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後壹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狀上。
最慎重:簽名與按手印結合用
簽名、蓋章、按手印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筆之前應該謹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保存證據。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議的內容,切不可因為礙於情面而隨便簽字、蓋章、按手印。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壹舉定紛爭。
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平時大筆壹揮就簽字,
背後隱患卻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