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當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應當通過有效的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供勞動合同訂立、檢索、存儲和應用等服務,具備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意願確認和數據安全保護能力,確保電子勞動合同信息的訂立、生成、傳輸和存儲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真實和應用的要求。
2.雙方約定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向勞動者明確告知流程、操作方法、註意事項以及查看和下載勞動合同全文的方式,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保證向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實、完整、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