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單位”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發帖時間】20071220
各外貿出口企業:
為進壹步完善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限的通知》(國〔2007〕1150號),現就我市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限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本通知執行時間從2008年6月65438+10月1開始,以退稅申報日期為準。
2.申報截止時間:每月10前為90天貨物申報截止時間的,應在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節假日及法定公休日順延);如果申報截止日期在10天之後(含10天),可以延至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次月截止日期。
三、以前的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