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和被拘留的人員,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在服刑、勞動教養和拘留期間,不發給居民身份證。已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執行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收繳居民身份證,勞動教養釋放或者解除後,由本人申領居民身份證或者將居民身份證原件交回本人。
罪犯是指因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判刑後進入看守所或者在監獄、勞改場所勞動改造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和被拘留的人員,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在服刑、勞動教養和拘留期間,不發給居民身份證。已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執行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收繳居民身份證,勞動教養釋放或者解除後,由本人申領居民身份證或者將居民身份證原件交回本人。
罪犯是指因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判刑後進入看守所或者在監獄、勞改場所勞動改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