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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壹般需要當事人簽章。這個簽章,壹般理解為簽名或蓋章,私章是簽名的簡化,與簽名具有同樣的效力。《合同法》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來說,就是要加蓋公章。在合同法的規定下,如果加蓋公章而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貸款通則》中規定保證合同需要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但《貸款通則》是規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第11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1條規定,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但如果沒有加蓋匯票專用章而是加蓋公章,那麽按42條的規定,簽章人也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票據上的簽章規定比合同法上的簽章要嚴格些,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