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父女關系協議書
1. 甲方與乙方斷絕父女關系 妳與我從此斷絕來往
2. 根據法律規定 男性老人60歲以後可以向親子要贍養費,[如果拒
絕贍養乙方,乙方孤單無助的時候,可以通過法律申請像甲方索取贍
養費,甲方無異議]
3. 不要找甲方和甲方媽媽的麻煩
4. 如果甲方改姓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5. 乙方簽字後 [註:乙方每月1000-1500元的生活費(工資的
30%),將在甲方成年後支付18年]
6.甲方放棄壹切繼承權,並與乙方的壹切親屬斷絕來往
7.乙方無權探視甲方[但在獲得甲方媽媽的同意後可以探視]
8.乙方若支付甲方大學學費等,請乙方記賬甲方將歸還所有費用 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簽字後立即生效。未盡事宜,雙方
協商解決看後無異議請在下方簽字: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見證人簽名:
年月日
篇二: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協議解除嗎?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父母子女關系有兩種:壹種是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另壹種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該條規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於壹九五壹年十壹月二日作出《關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明脫離問題的批復》指出,父母子女間,政治觀點可能有進步與落後之分,但父母對子女仍應負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仍應負贍養扶助義務。當事人聲明脫離關系,法律義務不能因此而消滅。同時,對於法定權利或利益,如受撫養教育權、受贍養扶助權、繼承遺產權,則可以聲明放棄。
篇三:脫離父子關系範文
脫離父子關系協議書
甲方:(正文中的父親以下全由甲方代替)
乙方: (正文中的兒子以下全由乙方代替)
(本文由甲方起草)
壹、 本人是乙方的父親,男,71歲。由於甲乙雙方在某些方面未達成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