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需要註意的是,根據《通知》規定,2065438年4月0日0:00+01日至2020年7月24日24: 00已網簽的商品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兩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2020年7月25日零時後,網簽的商品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自深圳最嚴“深八條”出臺以來,東莞市場其實壹直在“升溫”。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李對地產表示,無論是深圳限購後,還是部分購房需求轉移到深圳,還是上半年深圳樓市火熱的帶動。最近幾個月,東莞房價漲幅不斷攀升,松山湖等地區漲幅達到40%-50%,帶動政府出臺更嚴格的調控政策。李預測,隨著政策的實施,東莞樓市將在未來壹至兩個月內企穩。
在這壹階段之前,東莞也出臺了“最嚴調控政策”,這壹政策也被認為是對之前限購令的細化。僅在7月,東莞政府就對樓市“三次伸手”。
7月2日,東莞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的通知》,不僅對申請預售或現售的商品住房項目設定了單次交付3萬平方米的“紅線”,還進壹步更新了東莞的限價政策。
時隔半個月,東莞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商品住宅網上銷售信息公開的通知》,提出進壹步提高房價透明度,定期在官網公布新房、二手房網上銷售情況和新房庫存情況。
接下來,東莞住建局在7月25日下發了通知。在此之前,調控停留在新房供應端。這壹次,《通知》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從需求端入手,同時配合限售和嚴格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以及嚴厲打擊各類房地產亂象的各項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查漏補缺”。
隨著調控的進行,東莞的房價最近逐漸趨於穩定。市場數據顯示,東莞房價已經連跌八周。東莞2020年8月第三周數據顯示,二手房掛牌價從16132元變為16122元,當周小幅下跌12元。伴隨著庫存的不斷攀升,近三周在售二手房數量分別為19111套、19646套、20063套,持續增加。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深圳客戶壹直是東莞購房者中的高頻存在。在東莞的林深地區,如塘廈、鳳崗等鎮,深圳客戶的比例達到了60%以上。此前,東莞對非東莞戶籍家庭的限購仍停留在新房層面。這個新政策直接把限購範圍擴大到了新房和二手房。這意味著深圳客戶通過二手房“曲線”規避限購的路徑被徹底堵死。
那麽,這項政策有哪些亮點呢?
李表示,壹方面是針對限購,壹方面是針對限售。限購是對非戶籍人口的限制。非戶籍人口買第壹套,社保壹年還不清,第二套兩年還不清。它將時限延長了壹倍。此外,此次還細化了人才購買政策,補充漏洞,打擊“假人才購買”。
該政策的原文如下:
《關於進壹步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政策的通知》(東健[2020]8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壹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東健〔2020〕7號)的有關規定,規範落實商品房限購限轉政策,在《關於進壹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政策解答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關於二手商品房交易中轉的認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以下簡稱“購房人”),如能向出賣人提供《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上述日期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定金或部分房款的過戶證明(不承認現金支付),可繼續按原政策辦理網簽過戶手續。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收款和付款單位
1.付款人
(1)買家本人必須提供身份證。
(2)買受人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下同)應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村居委會親屬關系證明、買受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與買受人近親屬關系的材料。
(3)公證員委托的代理人須提供身份證和公證書(公證書應於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項明確包括交定金、購房等事項)。
2.收款人
賣方本人(不動產登記所有人)或賣方配偶或成年子女須提供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系公證等證明材料。
(2)轉賬憑證
1.銀行匯款
(1)買賣雙方或符合上述收付條件的實體之間的銀行櫃臺轉賬和網銀轉賬憑證,並加蓋銀行印章。
(2)銀行為房屋交易資金提供支付和托管服務的,應當提供買賣雙方的資金監管協議和支付相應費用的有效銀行轉賬憑證,買賣雙方簽署協議並轉賬支付。
(3)銀行轉賬憑證的真實性檢查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①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工作人員通過相關銀行官網審核,打印並簽署網上核對的信息截圖。
②不動產所在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通過發函銀行的方式進行核查。
③申請人在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窗口出示網銀轉賬記錄,手機截圖後打印截圖,申請人和窗口經辦人在打印截圖上簽字確認。
(4)申請人和銀行工作人員(憑工作證和銀行授權委托書)到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窗口簽字確認過戶憑證真實有效。
2.支付寶和微信轉賬
通過支付寶或微信轉賬支付(含微信“零錢”支付)的,應提供支付寶和微信出具的顯示上述付款人和收款人信息(必須實名)的支付交易明細憑證(加蓋業務憑證專用章),綁定銀行信用卡或儲蓄卡的,應同時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申請人須用手機在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窗口出示電子證明並發送成功通知(申請人為非繳費人的須出示電子證明並發送成功通知截圖),登錄通知中指定的發送郵箱,下載並打開繳費交易明細證明,截圖後打印截圖,申請人和窗口管理人在打印的截圖上簽字確認。
3.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資金存管。
交易雙方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房屋交易資金支付和托管服務的,須提供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營業執照和支付業務許可證(彩色復印件加蓋公章)、履約支付服務協議和支付相應費用的有效轉賬憑證,雙方須簽訂協議並轉賬支付。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交完整的代第三方支付機構收付的客戶名單,包括交易雙方名稱、房屋買賣合同編號、電子回單編號、交易時間、交易金額等。,協助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核對。
(3)備註
上述過戶、付款憑證的交易當事人不是買賣雙方本人的,相關憑證必須表述為“某人(指買方)或某房(指交易房屋)的購房款”、“某人(指買方)或某房(指交易房屋)的購房定金”或“購房款”、“購房定金”。
(四)辦理期限
考慮疫情等原因,允許符合上述標準的非本地居民在2020年2月31日前繼續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辦理過戶手續。
二、關於商品房限購政策
(壹)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職稱,並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和2020年7月25日前兩年內每月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的證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應在2020年6月365438+10月365438+10月前完成相關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未參保半年以上,通過壹次性付款取得購房資格的,不予認可。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2020年7月25日前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年或2年,仍可按原政策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應在2020年6月365438+10月365438+10月前完成相關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對2020年7月已納稅1或2年的,以及2020年8月1前已申報納稅或8月已申報納稅7月的,稅務機關8月入庫。2020年7月25日前,已按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已發生實際交易,已簽署認購書並繳納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賬單原件,現金形式的定金或首付款不予認可),仍按原政策執行。
(3)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間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的,個別月份停止繳費。符合房[2020]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視為“連續繳納”,但購房人在辦理住房限購查詢(搜索)前,應足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
(4)符合我市R&D人才引進培養條件的拔尖人才、特色人才、R&D人才【符合《東莞市加強R&D人才引進培養暫行辦法》(待頒布)並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的R&D人才】。在散裂中子源科學中心、松山湖材料實驗室全職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並能提供單位出具的全職工作證明材料、學歷學位原件、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非本地戶籍居民,享受本地戶籍居民購房資格。非本市戶籍居民具有副高級中學以上學歷或博士學位,在本市購買第壹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執行;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銷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優秀人才卡政策條件的人才,在優秀人才卡政策出臺後,按政策最新規定執行。
(五)駐莞現役軍人能提供軍隊身份證明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本人工作證明、居民身份證信息的,參照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執行。原戶籍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可提供軍人身份證明和本人工作證明、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出具的居民身份證信息,以及原戶籍所在地(鎮街)人武部出具的證明,參照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
(六)在本市全職工作且社會養老保險費由相關省直單位繳納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房的,須提供本市單位出具的全職工作證明材料,攜帶相關省直單位的電子鑰匙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現場落地查驗,或由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省直單位直接向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寄送證明函。經檢查核實後,參照本市非戶籍人員資格執行。
(七)在本市領取基礎養老金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無房且能提供養老保險待遇繳納明細的,在本市限制購買壹套商品住房。
(八)年滿18周歲,在我市工作、學習、居住且在我市無住房,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境外個人,限購1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省居民需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珠海居住證,或購買之日前兩年內在本市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證明;而其他外地人需要提供購買之日前兩年內在本市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證明。外地人在我市購房需填寫自住自用承諾書。
三。限制商品住房轉讓的政策
(壹)關於有限轉讓期限的確定
2007年4月11、2065438日零時前已網簽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要求無限期轉讓。
2.11,2065438年4月0日至2020年7月24日24時已網簽的商品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兩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3.2020年7月25日零時以後網簽的商品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2)婚姻存續期間,以最後壹次房地產交易、轉讓時的房地產權利登記日期為準。
(3)關於禮物
1號文件實施後。東健[2020]7號,房產受贈人為非本市戶籍且為贈與人近親屬的,受贈人可免交社保繳納要求,但必須符合本市現行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贈與人為非本市居民,且已取得贈與購房資格的(以受贈人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日期為準,下同),在受贈人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該商品房。捐贈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2.本市戶籍居民贈與人通過贈與取得購房資格的,在受贈人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2年後,不得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捐贈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後方可交易轉讓。
3.商品住房繼承涉及份額贈與的,應當壹並辦理繼承贈與轉移登記,贈與雙方不受限購約束。繼承人(受贈人)繼承(贈與)的房屋的限定銷售期,自被繼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計算;被繼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從繼承人(受贈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計算。
4.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人的,壹經查實,依法取消購房人資格並予以處理,記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購房人承擔。對指使、誘導、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購房款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過微信、支付寶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的,通過正常渠道仍無法核對或確定真偽的,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同住建、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研究確認。如發現材料造假,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東健[2020]7號文實施後,商品房轉讓期限未滿,房屋所有權人擅自將其提前投放市場銷售並向購房人收取定金或購房款的,由此產生的無法交易的風險及經濟法律責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應當認真核查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轉讓限制政策的相關要求,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拒絕接受委托。對違反規定為不符合交易條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本通知及《政策解答》與以往相關政策措施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東莞監察分局委員會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