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分為兩種情況:
(1)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由辦案人員報請本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沒有逮捕的被告人,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院長簽發逮捕決定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逮捕的執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接到執行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逮捕,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
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必須出示逮捕令。
執行逮捕的人不得少於2人。在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令,並命令其在逮捕令上簽名和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者按手印的,應當在逮捕證上註明。
3.拘留、通知家人和審訊
(1)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應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不同於拘留)。
(2)通知家屬:除不能通知的以外(區別於拘留),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三)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註意
(1)逮捕執行程序與羈押執行程序的異同;
(壹)羈押: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羈押;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交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通知家屬:逮捕後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只有在無法通知的情況下,沒有其他例外;拘留包括無法通知或通知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可能妨礙調查的情況;(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③訊問:訊問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
(2)在審判階段,法院決定逮捕時,由法院負責訊問被逮捕人,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誰辦案,誰訊問,誰通知)。
4.異地抓捕
在異地執行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