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後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後來又有修改補充。
憲法壹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度,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征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 ,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 、制度 ,都與現代“憲法”壹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壹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