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書沒有簽字蓋章原則上不生效力,但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即:采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也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樣避免了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損及合同的效力,不僅符合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促進了商品經濟的流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