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定委托書:寫明鑒定機構名稱,明確簡明地說明委托事項,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職工工傷、相關期限、傷害關系等。、簡要說明案情、被評估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聯系方式等。
2.案例:如果是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責任證明,會說明事故、被告以及是否有商業保險等。;其他案件,應說明案件由辦案部門認定;
3.鑒定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必須附有鑒定人的照片,也可以用復印件核對是否為鑒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頂替,如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等。如果是未成年人,提供戶籍材料復印件;
4.病歷及輔助檢查資料:病歷包括所有門診病歷、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傷後出院記錄;輔助檢查資料包括影像學片、MRI片、CT片、檢查報告,以及必要的實驗室檢查報告如肌電圖、腦電圖、視聽電生理等。
5、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註明,並提供原鑒定意見;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對損害程度作出鑒定的,應當提供損害程度鑒定意見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6.如需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回避,請註明;
7.應註明委托評估材料的名稱和數量。
法醫鑒定的流程如下:
1.受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評估的委托適用其行業規定;
2.接受。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
3.初次鑒定後,鑒定機構受理案件,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認證。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補充鑒定時,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退回委托書;
5.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原鑒定人不能承擔重新鑒定事項;
6.查看評估。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要復核鑒定的,可以接受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委托,進行復核鑒定。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進行復核鑒定;
7、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8.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地說明鑒定結論的依據,回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的種類很多,不同種類的司法鑒定所需材料要求也不壹樣。鑒定需要的材料通常有:委托書、身份證、鑒定需要的樣品和資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八十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