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初,由NPC法工委牽頭,NPC內司、中華全國總工會參加的修訂小組成立,歷時兩年10個月。
2001 10 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工會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對工會法進行了44項修改。修改工會法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新的形勢,總結實踐經驗,對新建企業建立工會,保護企業職工和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收取工會經費,對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制裁等作出壹些補充規定。中心是突出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工會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這裏規定的工會“以憲法為基礎的活動標準”,是指工會活動要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是工會必須堅持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活動標準。修正案草案進壹步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工會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目前,壹些企業無視員工的勞動條件和安全,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克扣員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導致惡性安全事故和員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代表職工與企業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問題進行協商,讓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壹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
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克扣職工工資;
(二)未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的凝聚力,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進工會,保證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工會的創建工作,是工會的壹項基本任務。為了保證工會的順利組建,新工會法規定:“會員在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成員聯合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針對壹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建立工會阻力大、進展慢、覆蓋率低的情況,新工會法增加了壹條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新《工會法》規定,職工阻礙其依法加入工會、阻礙上級工會幫助和指導其組建工會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建立工會組織的程序是:
1.向上壹級工會提交建立工會組織的書面請求報告。報告中應說明以下內容:(1)基層單位基本情況(企業成立時間、性質、職工人數、註冊資本、營運資金、生產經營項目、黨政領導裝備等。);(2)人民組織工作的意願;召開單位各級職工參加的組建工會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表明組建工會是廣大職工的意願。(3)黨政領導對本單位組建工會的意見。建立工會應征求黨政領導的意見,黨政領導應依法給予支持。
2、成立籌備組。
上級工會應在《關於成立工會的請示報告》批準後,立即成立籌備組(3-5人),負責籌備期間的工作,並在工會委員會選舉前臨時承擔工會委員會的職責。籌備組成員不是會員的,應先向上壹級工會申請入會,辦理入會手續。
3.發展會員
在發展會員時,要註意廣泛宣傳工會組織的性質、職能和任務,以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使新會員對工會組織有壹個初步的了解。
4.建立工會小組。
發展會員後,基層單位可以根據會員數量建立工會小組。
5.召開會員大會,民主選舉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後,籌備組要積極籌備召開基層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第壹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6.履行審批程序。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前,應當與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協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副主任的人選名單;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由全體大會選舉產生的經費審查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副主任名單應當及時報送上壹級工會批準。如果選舉結果與候選人名單不壹致,以選舉結果為準。
7、成立女職工委員會。
工會委員會出現後,應根據女職工人數及時成立女職工委員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1992工會法沒有規定專職工會幹部的設置。國企工會幹部屬於國家幹部,基本上是專職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各種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很難要求所有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都設置專職工會幹部。另壹方面,要在企事業單位中保持壹定數量的工會骨幹成員,使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新工會法作出了更加靈活的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其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企事業單位工會幹部可以根據需要專職或者兼職,更適合不同情況。
基層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發生沖突,有的人甚至被打擊報復。比如基層工會維權幹部勞動合同因各種原因終止,或調離原崗位,或降低工資,有的工會幹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各種借口不續簽。在確保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
因此,新工會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必須經工會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未經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勞動合同,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的主席、副主席或委員,其未履行的勞動合同自任職之日起終止。任職期間,除個人重大過失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65438-0994,中國頒布實施勞動法。《勞動法》實施後,工會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大力推進集體合同工作,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明顯成效。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在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中,工會代表職工通過平等協商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有利於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平等協商應當主要圍繞維護職工的工資、福利、作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勞動權益,簽訂集體合同。
因此,新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根據工會法1992,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交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會撥交經費。該基金在企業所有稅收之前支付。工會收取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60%留在企業工會,40%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現在的問題是,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企業,拖欠和拒繳工會會費現象嚴重。
因此,新《工會法》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壹標準撥交會費,並規定了實施程序:“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992《工會法》對壹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侵犯工會或工會幹部合法權益應承擔什麽責任,由什麽部門按什麽程序追究,都沒有具體規定。過去在單壹公有制經濟體制下,壹般不會出現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元化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這是貫徹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所必需的。
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壹項法律責任。主要內容有:
第壹,法律規定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工會違反本法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政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的經費和財產受到侵占,拒不退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並賠償損失
二是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復增加了處罰:“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職工,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崗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工作,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其支付本人二倍的收入。”
三是對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和阻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的勞動者,增加了罰則:“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工作崗位,或者責令其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 (壹)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組織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的;(三)阻止工會參與傷亡事故和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是增加了對阻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組建或者加入工會的處罰:“阻撓職工依法加入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建立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