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原則是什麽由於電子簽名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因采取的技術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確性、穩定性可能會有較大的不同,因此導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應在同壹水平上。而“功能等同原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壹問題,其基本模式有三個:第壹,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電子簽名以其穩定性、可靠性、真確性為標準對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達到相應要求的電子簽名即可具備與傳統簽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體的技術解決方案是什麽。以此作為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減少了電子技術的多樣性對電子簽名效力造成的不穩定影響。基本功能:從電子簽名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電子簽名的兩個基本功能:(1)識別簽名人(2)表明簽名人對內容的認可法律上在定義電子簽名時充分考慮了技術中立性,關於電子簽名的規定是根據簽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來的,認為凡是滿足簽名基本功能的電子技術手段,均可認為是電子簽名。由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的定義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電子簽名是從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術中立的,任何滿足簽名基本功能的電子技術手段,都可稱為電子簽名;數字簽名是從技術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碼技術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數據單元來源和數據單元的完整性。電子簽名是壹種泛化的概念,數字簽名可認為是電子簽名的壹種實現方式,數字簽名提供了比電子簽名基本要求更高的功能。
法律客觀:電子簽名的定義為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並且執行或采納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數字簽名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function)來變換電子記錄的壹種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最初未變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開密匙的任何人可以準確地判斷:(1)該項變換是否是使用與簽名人公開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進行變換後,初始電子記錄是否被改動過。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壹種。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案》中電子簽名的定義對采用什麽方式和技術沒有規定,僅要求該方式或技術要與電子記錄有聯系並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而數字簽名定義則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技術,即非對稱系統和哈希函數。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加、解密變換實現的。數字簽名的特點是:它代表了文件的特征。文件如發生改變,數字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數字簽名。在傳輸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對文件進行篡改,但他並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因此,解密得到的數字簽名與經過計算後的數字簽名必然不同。這就提供了壹個安全的確認發送方身份的辦法。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對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