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印章作為電子簽名的壹種形式,可以與實體章壹樣具備法律效果,但是需要註意其有效性。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即可認定為可靠的電子簽名,起到與手寫簽名同樣的效力。
建議在可靠的第三方平臺制作電子印章。